依高雄市教育局收退費辦法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九條第二項、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,制訂本園之收費項目及用途、退費項目及收退費基準。
(一)、收費項目及用途說明:
1. 學 費:支應本園之教保、人事等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之費用。
2. 雜 費:支應本園之設備設施、土地或建築物租賃、修繕維護等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之費用。
3. 材料費:輔助教學所需之繪本、教學素材及文具用品等費用。
4. 活動費:配合節慶及課程規劃之教學活動所需場地布置費、校外場地使用費、交通費及雜支費用。
5. 點心午餐費:每日餐點之食材、人事費、燃料費(含水電)與餐點等相關雜支費用。
6. 交通費:幼童專用車之燃料費、保養修繕、保險及相關規費等費用。
7. 保險費:依高雄市學生團體保險實施辦法費用。
8. 家長會費:家長會之行政及業務等庶務費用及親職活動。
9. 其他代辦費用:代購制服、運動服、圍兜、書包、餐具及畢業紀念照(冊),或辦理戶外教學之門票及交通車費 (如:租賃車輛或大眾交通運輸工具)。
10. 延長照顧服務收費:本園保育時間最晚至18:30止,家長超過17:30以後接回幼生,依規定得收取課後延托費,按月不超過 750 元或單日計算 (50元/每小時;25元/半小時)。
(二)、幼兒中途入園者,本園依下列附件規定收取費用: